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重點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範投信事業、投顧事業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投信是發行基金、募集資金並運用於證券投資;投顧是提供證券投資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全權委託則是受客戶委任,代為決定投資標的與交易。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 第 4 章
區分投信、投顧與全權委託業務,理解許可制、忠實義務與客戶保護。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範投信事業、投顧事業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投信是發行基金、募集資金並運用於證券投資;投顧是提供證券投資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全權委託則是受客戶委任,代為決定投資標的與交易。
投信事業的核心是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將基金資產運用於證券投資;投顧事業的核心是提供證券投資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全權委託則是受客戶委任,代為決定投資標的與交易。三者都可能涉及有價證券投資,但業務性質、契約關係、資產保管與監理重點不同。
投信投顧事業的設立與業務執行受許可制與人員資格規範。負責人、業務人員與投資分析人員應符合法令規定的資格條件,不得有重大消極資格;事業應建立內部控制、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制度。
發行基金、募集資金並運用於證券投資的事業。
提供證券投資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的事業。
受客戶委任,代為決定投資標的與交易的事務。
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經營的特許制度。
業者應以客戶最佳利益行事,避免利益衝突。
客戶能承受投資損失的程度,包括能力與意願。
募集基金並運用基金資產投資有價證券的特許事業。
提供證券投資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的特許事業。
受客戶委任,代為決定投資標的與交易的業務。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投信、投顧或全權委託業務。
以客戶最佳利益執行業務,避免利益衝突。
具備合理專業機構應有的注意程度。
充分了解客戶的投資知識、經驗、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度。
商品或服務與客戶目標、限制及風險承受度相符。
不得對客戶承諾或保證投資收益。
投信管基金、投顧給建議、全權委託代客操作的分工。
投信投顧事業負責人應符合法令規定的積極與消極資格。
從事業務、投資分析或全權委託的人員應具備規定資格。
為達成法令遵循、營運與資訊揭露目標所建立的制度。
確保業務活動符合法令、規章與內部規範。
禁止虛偽、誤導、保證獲利與隱匿風險的行為規範。
主管機關得為警告、罰鍰、停止業務或撤銷許可等處分。
因違反義務造成客戶損害時的損害賠償責任。
重大違法行為可能另負刑責。
主管機關對違法事業採取的重大監理措施。
最嚴重的行政處分之一,事業不得再經營特許業務。
107–115 年考古題中,本章共有 46 題選擇題與 1 題計算/申論題。可先作答再看解析,或回到章節頁複習。
區分投信、投顧與全權委託業務,理解許可制、忠實義務與客戶保護。
107–115 年考古題中,本章共有 46 題選擇題與 1 題計算/申論題可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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