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重點
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資金時,須依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申報或申請,檢附公開說明書、財務資料、資金用途與承銷安排。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員工認股權憑證等,各有不同的申報條件與限制。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 第 3 章
理解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資金、申報生效、承銷、現金增資與可轉換公司債的實務規範。
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資金時,須依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申報或申請,檢附公開說明書、財務資料、資金用途與承銷安排。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員工認股權憑證等,各有不同的申報條件與限制。
公開發行公司募集有價證券,原則上採申報生效制:發行人備齊公開說明書、財務資料、資金用途、承銷或發行條件等書件向主管機關申報,於一定期間屆滿或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申報生效不等於主管機關保證投資價值,而是確認程序與揭露已完成;若書件不齊、內容有重大異常或違反法令,主管機關仍得停止或退回。
現金增資是公司發行新股向投資人募集現金,會增加資本與流通股數,可能稀釋原有股東持股。公司債是向投資人借款,發行人負還本付息義務;可轉換公司債則結合債券與轉換選擇權,轉換時增加普通股,對每股盈餘與資本結構產生稀釋效果。
公司向投資人發行證券以取得資金的行為。
符合書件與程序後,於一定期間未被退回即生效。
協助發行人銷售新證券的業務。
承銷商承擔未售出證券風險的承銷方式。
承銷商僅代為銷售,未售出部分退回發行人。
持有人可依約定轉換為公司股票的債券。
發行人申報後,於規定期間屆滿或主管機關核准時發生效力。
主管機關通知發行人補齊或更正書件;逾期可能退回。
募集資金的計畫用途,應依規定揭露並按計畫使用。
募集發行時揭露公司、證券、風險與資金用途的法定文件。
由承銷商協助發行人銷售有價證券,分為包銷與代銷。
承銷商承擔未售出證券的風險。
承銷商僅代為銷售,未售出部分退回發行人。
申報生效後變更資金用途或發行條件,應依規定辦理。
發行人於申報生效前依規定撤回案件;已生效後不得任意撤回。
向特定人募集有價證券,另適用證交法第43條之6等規定。
發行新股向投資人募集現金,增加資本與流通股數。
公司向投資人借款,按期付息、到期還本。
附轉換選擇權的公司債,轉換後成為普通股。
公司給予員工在特定期間按約定價格認購股份的權利。
新股或轉換使流通股數增加,可能降低每股盈餘。
承銷商對發行人財務、業務與揭露內容的合理查核。
包銷商承擔未售出證券的風險;代銷商風險較低。
負債與權益的組合;公司債增加負債,增資增加權益。
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時所使用的價格。
公司募集資金所承擔的利息、股利與發行成本。
107–115 年考古題中,本章共有 164 題選擇題與 8 題計算/申論題。可先作答再看解析,或回到章節頁複習。
理解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資金、申報生效、承銷、現金增資與可轉換公司債的實務規範。
107–115 年考古題中,本章共有 164 題選擇題與 8 題計算/申論題可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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