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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 第 3 章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理解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資金、申報生效、承銷、現金增資與可轉換公司債的實務規範。

3節
26名詞
164選擇題
8計算/申論

本章導讀

第 1 節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重點

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資金時,須依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申報或申請,檢附公開說明書、財務資料、資金用途與承銷安排。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員工認股權憑證等,各有不同的申報條件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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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節

募集發行流程:申報生效、補正與資金用途

公開發行公司募集有價證券,原則上採申報生效制:發行人備齊公開說明書、財務資料、資金用途、承銷或發行條件等書件向主管機關申報,於一定期間屆滿或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申報生效不等於主管機關保證投資價值,而是確認程序與揭露已完成;若書件不齊、內容有重大異常或違反法令,主管機關仍得停止或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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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節

現金增資、公司債與承銷比較

現金增資是公司發行新股向投資人募集現金,會增加資本與流通股數,可能稀釋原有股東持股。公司債是向投資人借款,發行人負還本付息義務;可轉換公司債則結合債券與轉換選擇權,轉換時增加普通股,對每股盈餘與資本結構產生稀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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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速查

募集

公司向投資人發行證券以取得資金的行為。

申報生效

符合書件與程序後,於一定期間未被退回即生效。

承銷

協助發行人銷售新證券的業務。

包銷

承銷商承擔未售出證券風險的承銷方式。

代銷

承銷商僅代為銷售,未售出部分退回發行人。

可轉換公司債

持有人可依約定轉換為公司股票的債券。

申報生效

發行人申報後,於規定期間屆滿或主管機關核准時發生效力。

補正

主管機關通知發行人補齊或更正書件;逾期可能退回。

資金用途

募集資金的計畫用途,應依規定揭露並按計畫使用。

公開說明書

募集發行時揭露公司、證券、風險與資金用途的法定文件。

承銷

由承銷商協助發行人銷售有價證券,分為包銷與代銷。

包銷

承銷商承擔未售出證券的風險。

代銷

承銷商僅代為銷售,未售出部分退回發行人。

變更計畫

申報生效後變更資金用途或發行條件,應依規定辦理。

撤回

發行人於申報生效前依規定撤回案件;已生效後不得任意撤回。

私募

向特定人募集有價證券,另適用證交法第43條之6等規定。

現金增資

發行新股向投資人募集現金,增加資本與流通股數。

普通公司債

公司向投資人借款,按期付息、到期還本。

可轉換公司債

附轉換選擇權的公司債,轉換後成為普通股。

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司給予員工在特定期間按約定價格認購股份的權利。

稀釋效果

新股或轉換使流通股數增加,可能降低每股盈餘。

盡職調查

承銷商對發行人財務、業務與揭露內容的合理查核。

承銷風險

包銷商承擔未售出證券的風險;代銷商風險較低。

資本結構

負債與權益的組合;公司債增加負債,增資增加權益。

轉換價格

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時所使用的價格。

資金成本

公司募集資金所承擔的利息、股利與發行成本。

考試重點

考古題練習

107–115 年考古題中,本章共有 164 題選擇題與 8 題計算/申論題。可先作答再看解析,或回到章節頁複習。

常見問題

這章主要內容是什麼?

理解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資金、申報生效、承銷、現金增資與可轉換公司債的實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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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5 年考古題中,本章共有 164 題選擇題與 8 題計算/申論題可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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