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及其施行細則重點
證券交易法規範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交易與市場參與者,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公司、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與相關事業都受監理;有價證券不以股票、公司債為限,基金受益憑證、認購權證、存託憑證等也可能納入。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 第 1 章
建立證券交易法的監理架構:有價證券、發行市場、交易市場、資訊揭露、市場秩序與法律責任。
證券交易法規範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交易與市場參與者,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公司、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與相關事業都受監理;有價證券不以股票、公司債為限,基金受益憑證、認購權證、存託憑證等也可能納入。
證券交易法可以先拆成四個層次:總則與有價證券定義、發行市場、交易市場、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管理,最後才是行政、民事與刑事責任。發行市場處理募集、發行、公開說明書、申報生效與財務報告;交易市場處理買賣、資訊揭露、內線交易、操縱市場、短線交易與公開收購;證券商管理則處理許可、業務分離、兼營、防火牆與人員資格。
財務報告申報期限是證交法第36條的常考數字:年度報告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半年度報告於半年終了後二個月內、第一季與第三季各於季終後四十五日內公告申報。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並依公司治理程序提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內線交易依證交法第157條之1,內部人於重大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賣股票或其他具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主體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超過百分之十的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者、喪失身分未滿六個月者及消息受領人。構成上要看消息是否重大、是否未公開、行為人是否知悉,以及交易與消息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財報不實的責任主體包括發行人、負責人、簽章職員與簽證會計師等。證交法第20條禁止虛偽、詐欺或隱匿;第20條之1建立賠償責任與舉證責任分配,發行人原則上負無過失責任,其他行為人得舉證免責。投資人仍要證明信賴、交易因果與損害。
規範有價證券募集、發行、交易與市場參與者的基本法律。
具有投資性與流通性的證券,範圍由法律與主管機關認定。
募集發行時向投資人揭露公司與證券資訊的法定文件。
內部人知悉未公開重大消息而買賣證券的行為。
以人為交易或資訊扭曲證券價格或交易量的行為。
補充法律定義、程序與書件細節的法規命令。
年度3個月、半年度2個月、第1季與第3季45日內。
證交法請求權自知有原因時起2年。
獨立董事辭任致不足額時,公司應限期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企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的市場,重點在公開說明書、申報生效與資訊揭露。
已發行有價證券的買賣市場,重點在公平交易、資訊平等與價格秩序。
發行人依規定申報後,於一定期間屆滿或主管機關核准時發生效力。
募集發行時向投資人揭露公司、證券與風險的法定文件。
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承銷、自營、經紀等證券業務的特許事業。
隔離經紀、自營、承銷等業務間資訊與利益衝突的內部控制安排。
確認條文更新日、施行日與考試適用版本,避免引用舊法。
違反證交法可能同時產生罰鍰或處分、損害賠償與刑責。
向不特定人公開買受有價證券;程序、期間、數量與資金證明均受規範。
內部人於六個月內買進再賣出或賣出再買進,公司得請求利益歸入。
表達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的定期報告。
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申報,通常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半年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申報,通常須經會計師核閱。
第一季與第三季各於季終後四十五日內公告申報。
募集發行時揭露公司與證券資訊的法定文件,重真實、完整。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未公開事件,應即時揭露。
財務報告有虛偽、隱匿或重大遺漏,足以影響投資判斷。
發行人原則上不得以無故意或無過失免責。
部分行為人可證明已盡合理注意或無過失而免責。
投資人請求賠償時,通常要說明對不實資訊的信賴與損害因果。
內部人知悉未公開重大消息而買賣證券,破壞資訊公平。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尚未公開的資訊。
重大消息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仍不得交易的禁止期間。
從內部人取得重大消息者,也可能成為內線交易主體。
以人為交易或資訊扭曲證券價格或交易量的行為。
連續買賣同一證券但實際所有權未移轉,製造交易熱絡假象。
與他人約定相互買賣,製造虛假交易量或價格。
內部人六個月內買進再賣出或賣出再買進,利益歸公司。
公司得請求內部人短線交易的利益,不以主觀意圖為必要。
三種責任可能併存,救濟途徑與舉證不同。
財務報告有虛偽、隱匿或重大遺漏,足以影響投資判斷。
內部人知悉未公開重大消息而買賣證券,破壞市場公平。
重大消息公開後18小時內仍不得交易的安全港期間。
投資人因不實財報或內線交易所受損害的民事救濟。
從內部人取得重大消息者,也可能成為內線交易主體。
發行人原則上不得以無故意或無過失免責。
部分行為人可證明已盡合理注意或無過失而免責。
107–115 年考古題中,本章共有 199 題選擇題與 29 題計算/申論題。可先作答再看解析,或回到章節頁複習。
建立證券交易法的監理架構:有價證券、發行市場、交易市場、資訊揭露、市場秩序與法律責任。
107–115 年考古題中,本章共有 199 題選擇題與 29 題計算/申論題可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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