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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 第 1 章

證券交易法及其施行細則

建立證券交易法的監理架構:有價證券、發行市場、交易市場、資訊揭露、市場秩序與法律責任。

5節
46名詞
199選擇題
29計算/申論

本章導讀

第 1 節

證券交易法及其施行細則重點

證券交易法規範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交易與市場參與者,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公司、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與相關事業都受監理;有價證券不以股票、公司債為限,基金受益憑證、認購權證、存託憑證等也可能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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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節

證交法架構:發行、交易與證券商管理

證券交易法可以先拆成四個層次:總則與有價證券定義、發行市場、交易市場、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管理,最後才是行政、民事與刑事責任。發行市場處理募集、發行、公開說明書、申報生效與財務報告;交易市場處理買賣、資訊揭露、內線交易、操縱市場、短線交易與公開收購;證券商管理則處理許可、業務分離、兼營、防火牆與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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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節

財務報告、公開說明書與重大訊息

財務報告申報期限是證交法第36條的常考數字:年度報告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半年度報告於半年終了後二個月內、第一季與第三季各於季終後四十五日內公告申報。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並依公司治理程序提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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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節

內線交易、操縱市場與短線交易

內線交易依證交法第157條之1,內部人於重大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賣股票或其他具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主體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超過百分之十的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者、喪失身分未滿六個月者及消息受領人。構成上要看消息是否重大、是否未公開、行為人是否知悉,以及交易與消息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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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節

進階考點:財報不實、內線交易與民事責任

財報不實的責任主體包括發行人、負責人、簽章職員與簽證會計師等。證交法第20條禁止虛偽、詐欺或隱匿;第20條之1建立賠償責任與舉證責任分配,發行人原則上負無過失責任,其他行為人得舉證免責。投資人仍要證明信賴、交易因果與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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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速查

證券交易法

規範有價證券募集、發行、交易與市場參與者的基本法律。

有價證券

具有投資性與流通性的證券,範圍由法律與主管機關認定。

公開說明書

募集發行時向投資人揭露公司與證券資訊的法定文件。

內線交易

內部人知悉未公開重大消息而買賣證券的行為。

操縱市場

以人為交易或資訊扭曲證券價格或交易量的行為。

施行細則

補充法律定義、程序與書件細節的法規命令。

財務報告申報期限

年度3個月、半年度2個月、第1季與第3季45日內。

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證交法請求權自知有原因時起2年。

獨立董事補選

獨立董事辭任致不足額時,公司應限期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發行市場

企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的市場,重點在公開說明書、申報生效與資訊揭露。

交易市場

已發行有價證券的買賣市場,重點在公平交易、資訊平等與價格秩序。

申報生效

發行人依規定申報後,於一定期間屆滿或主管機關核准時發生效力。

公開說明書

募集發行時向投資人揭露公司、證券與風險的法定文件。

證券商

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承銷、自營、經紀等證券業務的特許事業。

防火牆

隔離經紀、自營、承銷等業務間資訊與利益衝突的內部控制安排。

版本核對

確認條文更新日、施行日與考試適用版本,避免引用舊法。

行政、民事、刑事責任

違反證交法可能同時產生罰鍰或處分、損害賠償與刑責。

公開收購

向不特定人公開買受有價證券;程序、期間、數量與資金證明均受規範。

短線交易

內部人於六個月內買進再賣出或賣出再買進,公司得請求利益歸入。

財務報告

表達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的定期報告。

年度報告

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申報,通常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半年度報告

半年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申報,通常須經會計師核閱。

季報

第一季與第三季各於季終後四十五日內公告申報。

公開說明書

募集發行時揭露公司與證券資訊的法定文件,重真實、完整。

重大訊息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未公開事件,應即時揭露。

財報不實

財務報告有虛偽、隱匿或重大遺漏,足以影響投資判斷。

無過失責任

發行人原則上不得以無故意或無過失免責。

舉證免責

部分行為人可證明已盡合理注意或無過失而免責。

信賴與因果

投資人請求賠償時,通常要說明對不實資訊的信賴與損害因果。

內線交易

內部人知悉未公開重大消息而買賣證券,破壞資訊公平。

重大消息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尚未公開的資訊。

十八小時

重大消息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仍不得交易的禁止期間。

消息受領人

從內部人取得重大消息者,也可能成為內線交易主體。

操縱市場

以人為交易或資訊扭曲證券價格或交易量的行為。

沖洗買賣

連續買賣同一證券但實際所有權未移轉,製造交易熱絡假象。

相對委託

與他人約定相互買賣,製造虛假交易量或價格。

短線交易

內部人六個月內買進再賣出或賣出再買進,利益歸公司。

利益歸入

公司得請求內部人短線交易的利益,不以主觀意圖為必要。

行政、民事、刑事責任

三種責任可能併存,救濟途徑與舉證不同。

財報不實

財務報告有虛偽、隱匿或重大遺漏,足以影響投資判斷。

內線交易

內部人知悉未公開重大消息而買賣證券,破壞市場公平。

18小時

重大消息公開後18小時內仍不得交易的安全港期間。

損害賠償

投資人因不實財報或內線交易所受損害的民事救濟。

消息受領人

從內部人取得重大消息者,也可能成為內線交易主體。

無過失責任

發行人原則上不得以無故意或無過失免責。

舉證免責

部分行為人可證明已盡合理注意或無過失而免責。

考試重點

考古題練習

107–115 年考古題中,本章共有 199 題選擇題與 29 題計算/申論題。可先作答再看解析,或回到章節頁複習。

常見問題

這章主要內容是什麼?

建立證券交易法的監理架構:有價證券、發行市場、交易市場、資訊揭露、市場秩序與法律責任。

這章有考古題嗎?

107–115 年考古題中,本章共有 199 題選擇題與 29 題計算/申論題可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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